更新时间:2022.06.15
我国法律规定,在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的时候,应该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一些证据。已经成立了清算组的,可以由法院审查确定证据。同时应该记明债权人的名称、数额,债权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4、连带债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的要求有: 1、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 2、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债权人不必申报。
在企业破产申报债权中,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不可以重新申报,但是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债权是在债务人破产之前形成的。 二、债权没有设立担保物权。因为设立了担保物权的债权是不属于破产债权的。 三、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四、债权已到期。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如果是附期限的,必须是期限已经到
企业破产后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破产法规定,无论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要申报债权的,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申报债权的时候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如果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企业破产法》之,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期限是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的固定期限。在法定范围内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破产申请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债权申报的方式为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而且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如果是连带债权,也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