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3
劳动者在职期间依法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是有效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效。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原单位同类的产品、从事同类的业务。
对于竞业限制条例,虽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但竞业限制条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终止不再受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
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终止,双方当事人将不再受到该条款限制。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自约定期限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未约定竞业限制内容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是无效的。根据我国关于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但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竞业限制条款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但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终止不再受限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合法,但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
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条件限制有这些: 1、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限于与用人单位构成竞争关系的产品或业务领域及地域。超出这个范围即无效; 2、用人单位必须有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权利的存在的等。
约定竞业限制不给补偿无效,用人单位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期限过长无效,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