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0
在公开渠道不易获悉的,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具有经济价值的客户信息特定化的,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拿走这样的客户名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在公开渠道不易获悉的,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具有经济价值的客户信息特定化的,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拿走这样的客户名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在公开渠道不易获悉的,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具有经济价值的客户信息特定化的,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拿走这样的客户名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为该信息不是众所周知,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被采取了保密措施等,如果行为人有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行为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客户资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视具体情况确定。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来认定时应具备以下要件: (1)客户的特有性即该客户是用人单位通过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才获得。 (2)客户名单是否经过用人单位加工管理,这些客户如果未经用人单位加工并加以管理,那
客户资料如果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行为人未经权利人的允许,泄露客户资料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对于商业秘密保密期限,不存在具体的时间长短规定。但是只要该商业信息一直处于被保密的状态,该商业秘密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权利人可以决定对商业秘密进行无期限的永久性保护。
商业秘密保密期限是无限期的,应该永久的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律义务。即使权利人与义务人未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商业秘密未被披露且仍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该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该商业秘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知悉
商业秘密保密期限没有具体的时间长短规定。但是只要该商业信息一直处于被保密的状态,该商业秘密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权利人可以决定对商业秘密进行无期限的永久性保护。
员工带走企业客户名单,如果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是了侵犯商业秘密。如果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不是侵犯商业秘密。
员工带走企业客户名单,如果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是了侵犯商业秘密。 如果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不是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