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解除逮捕: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由于逮捕是性质最为严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适行逮捕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或者是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
构成犯罪无需逮捕批捕的情形有: 1、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 2、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3、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等其他情形。
法律对于定罪不捕的适用情形上的规定一般是指涉嫌犯罪但没有逮捕必要或者有法定不应当逮捕的情形,其情形一般是指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因此定罪
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有: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下列情形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我国对于不适用缓刑的情节包括:当事人为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罪行较重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以及含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等。《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罚金刑罚适用于以下情形: 1、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2、偶犯或者初犯; 3、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4、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5、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6、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等。
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有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我国刑法主要规定了可以适用的情形,反之不符合以下情形的则不能适用。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
适用罚金的情形如下: 1、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处以罚金; 2、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处以罚金,可以采取单处罚金和并处罚金两种方式之一,对犯罪分子单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对犯罪分子并处罚金,是对
不适用减刑的情形有: (1)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2)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依法判处死缓的; (3)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4)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下面的犯罪主体不能被判处死刑: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的法定范围有: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