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检察院七日内决定批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
检察院决定批捕需要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内决定是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发批捕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检察院决定批不批捕由几个人决定,但在司法程序上,检察院批捕科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部门,他们对呈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逮捕或不逮捕的意见,然后报检察院领导审批。最后决定逮捕或不逮捕决定的是检察院,而不是批捕科。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