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有以下情形: 1、自行到国内其他城市,或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诊治的; 2、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 3、自购药品的,但符合《社会保险法》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4、因交通事故、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如植物人状态;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如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
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3、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鉴定有各级地方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鉴定有各级地方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如下: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鉴定医疗事故的情况是: 1.医疗事故构成的损害事实; 2.医务人员实施了不当行为即医务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在诊疗护理常规的工作中出现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行为; 3.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4.医疗事故中的主观过错表现为
单方申请或者双方协商。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