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2
行政处罚的追究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该期限一般是二年,情况特殊的,至多不超过五年。
行政处罚的追诉期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
行政处罚的时效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该期限一般是二年,情况特殊的,至多不超过五年。
行政处罚法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指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两年,在违法行为发生两年后,无论何时发现这一违法行为,都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并作出说明。
行政处罚中加处的罚款,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来计算。但是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除加处罚款外,行政机关还可以依法采取拍卖、划拨等措施。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措施。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且加处罚款的计算日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处罚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从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且若涉及公民生命安全或金融安全的,期限从二年延长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