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股东是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人。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
一般情况下股东不是连带债务人,但是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滥用股东职权,对公司利益造成侵害的,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股东就成为了连带债务人。
股东可以做财务负责人。只要股东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有相应的工作年限,可以做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指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人。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
如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挂名股东会承担债务。但是挂名股东可以向隐名股东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
在下列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
股东可以用债权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除外。
一般在债权人的关系上,连带债务人有义务要还清全部债务的,因此,如果连带债务人之一已经全部还清对债权人的借款,不过是还清自己的债务而已。可在对有其他债务人的关系上,则各有要负担的部分,所以当还清超过了自己的负担部分而使全体债务人一同免责时,可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
债务连带责任是相对按份责任而言的,就是说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对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承担责任,在相关债务人对债权部分或全部履行后,可以向其他的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就无所谓对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