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当写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限、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等,一般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时签订。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另根据
保修期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保证期。也是为了保证工程不出现一些问题,工程完工之后在质量上要有一定的保证。简单的说就是用来约束工程质量的一些规定,让他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与此同时,建设方一般会按照要求缴纳一定的质保金,过了合同定制的质保期后再将这笔
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发包人应当自接受建设工程之日起2年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没有利息,逾期返还的除外。建设单位应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施工单位,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有明确规定: 首先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其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