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30
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间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
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间的约定如下: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间以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为起算点,一般为三年。且一般保证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或连带责任保证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这样确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
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间是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约定的: 1、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间以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为起算点,一般为三年; 2、一般保证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连带责任保证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保证期间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明的是六个月。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遵照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的担保期间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签订保证合同可以在合同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期限这样确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合同保证期限应根据下列标准予以确定: 1、债权人与保证人进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限应当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但是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