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两者本质不同,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因以确保主给付义务为目的,故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而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法定或约定的可能性不同。从给付义务的发生根据为:法
有下列区别: 1.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因以确保主给付义务为目的,故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而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 2.可诉性不同。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应以能否独立诉请履行为一判断标准,能够独立诉
1.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2.比如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主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两者的区别为:主给付义务是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
附随义务和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目的及不确定程度和违反的法律后果都不同。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附随义务需要事前约定。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违反附随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赔偿的范围应以履行利益为限。
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如下: 一、目的或作用的不同。 二、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 三、法定或约定的可能性不同。 四、可诉性不同。 五、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
从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1)从给付义务可以独立诉请履行,而附随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2)从给付义务是典型的合同义务;而附随义务实质上是借侵权的手段来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义务,形成法律上的侵权与违约的竞合状态。如产品质量责任就是基于附随义
1.目的或作用的不同。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的利益;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2.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3.可诉性不同。能够独立诉请履行的为从
法律规定,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分为以下几类: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照顾义务、保密义务、说明义务、保护义务等。附随义务是指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有下列区别:1.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因以确保主给付义务为目的,故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而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2.可诉性不同。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应以能否独立诉请履行为一判断标准,能够独立诉请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