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7
采购合同的终止: (1)采购合同清偿。 (2)合同解除。 (3)合同的抵消。 (4)采购合同的提存。 (5)采购合同的债务免除。 (6)采购合同的债权债务混同。
终止采购合同的方法:采购合同清偿;合同解除;合同的抵消;采购合同的提存;采购合同的债务免除;采购合同的债权债务混同。清偿,是指供采双方都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完了自己的义务。
如果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不属于行政纠纷,并且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纠纷。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
可采用下列方法,终止采购合同,即解除采购合同;债务人履行采购合同的义务;债权人将债务免除;债务人依法将采购合同的标的物提存;以及债务互相抵销等方法。
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分包的规定是:分包供应商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格条件和相应资格资质,成交供应商对整个合同履约承担全部责任。分包应当公开履行,经过采购人同意,不得违法分包。
采购合同终止定金退款的方式: 1、双方当事人就采购合同终止时定金可以退还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2、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定金则可以退款; 3、协商不一致的,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给付定金的一方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应当公开履行,经过采购人同意,不得违法分包。分包供应商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格条件和相应资格资质,成交供应商对整个合同履约承担全部责任。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具体如下: 1、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2、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投诉人有下列情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民法典》的合同编的通则的有关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的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合同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一般应视为民事合同。
行政协议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识别,即主体上是否有行政机关、内容上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目的上是否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如政府采购桌椅的协议,如果采购是为政府自身服务的,就不属于行政协议,应作为民事合同处理。但采购的桌椅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