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7
我国刑法并没有单独的条文,将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总结罗列,而是分散在各个条文中。比如被告人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减轻;正当防卫
刑事案件中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是这样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资质;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或者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等条件。
重大刑事案件是犯罪情节严重的案件。如杀人致死或重伤的;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强奸妇女已遂或奸淫幼女的;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残害妇女的;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制造贩卖毒品等。
证据有下列八种: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减刑的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
存在下列情节的可以减轻刑事处罚: 1、罪犯是未成年人的。 2、存在自首情节的。 3、属于防卫过当犯罪的。 4、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5、聋哑犯或者盲人犯罪的。 6、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
刑事自诉案件的情况有: 1、告知后处理的案件; 2、其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诉案件不需要经历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上诉案件,是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
仅有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不可以加重其刑罚。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其因上诉而遭受不利的后果。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限制减刑犯罪的类型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
刑事案件立案的情形如下: 1、有证据证明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事实; 2、犯罪分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案件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管辖范围。
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的情况: 1、行为人是未成年人; 2、有自首或者立功的; 3、具有法定可以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
刑事二级轻伤判刑标准如下: 1、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死亡或者以特殊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犯罪嫌疑人认罪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