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1
在我国的劳动用人单位因劳动法律规定不得解除的、不符合法律解除流程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解除的,都属于我国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相关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劳动合同附件如果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就有法律效力。如果劳动合同的附件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并且双方在附件的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该附件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确定的,就构成了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带有附件的劳动合同是被认可的,因此附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些附件也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有效证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合同附件,一般对合同正文补充说明的相关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有关合同附件法律效力与合同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算的。劳动合同续订书算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依法续订劳动合同。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所附条件有以下特点: 1.所附条件
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区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务合同的主体不确定。 2、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地位。 3、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经2008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并实施。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附随义务是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遵守关于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的约定;以及自觉履行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
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区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务合同的主体不确定。 2、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地位。 3、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纠纷
合同附件可以列在主合同内容之后,也可以另签协议作为附件使用。 1、关于附件的约定,应当在原合同中注明,主要是要约定清楚本合同的附件也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效力均等; 2、依据当事人协商确定要载明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哪些内容,附件条
《民法典》劳动合同附加条款符合下列条件是有效的。 但是有几点限制条件: 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2、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 3、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条件等。 合同附件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有下列附随义务:保密的义务;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的义务等。如果劳动者违反上述义务的,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劳动者遵守上述义务的,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