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4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证据先
证据登记保存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在依法收集证据时,为防止证据的灭失而采取的抽样取证、并先行登记的一种调查取证的方法,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
证据登记保存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拘留;对财物的各种处置,如对财物进行查封、对财务进行扣押和冻结;查封场所或者住宅的进入限制;冻结其存款,或者限制汇款行为以及其他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证据登记保存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指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情形,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财产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控制的行为。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依法收集证据时,为防止证据的灭失而采取的抽样取证、并先行登记的方法,是调查取证的一种方法,不是对当事人人身和财物实施的暂时性控制。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依法收集证据时,为防止证据的灭失而采取的抽样取证、并先行登记的方法,是调查取证的一种方法,不是对当事人人身和财物实施的暂时性控制。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行政机关对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一种方法,其对象是证据;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
证据登记保存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拘留;对财物的各种处置,如对财物进行查封、对财务进行扣押和冻结;查封场所或者住宅的进入限制;冻结其存款,或者限制汇款行为以及其他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正符合这一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