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1
行政处罚要在九十日内作出,该期限从行政机关立案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符合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并及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应在九十日内做出;如果能当场作出的,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是对治安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一般是二年,因此行政机关需要在二年内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
如果行政机关已经立案的,一般应在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但是符合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条件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且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时效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二年,因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应当在二年内作出,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决定最长应在九十日内作出,从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而最短则是可以当天作出,但要符合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一般应当在九十日内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案件较为简单、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且依法应对当事人除较低数额的罚款或者警告的,则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处罚。
行政处罚最长能分期的时间应当由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批准,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若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复议的时间是六十天。如果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的六十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原则上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作出有效。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工商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做出行政处罚书,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
工商行政处罚书一般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之日起的九十日内下来;但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依法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该在十五日内立案。例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违法事实或者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如果不符合的,则作出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