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临时股东大会是根据法定原因在两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临时召开的不定期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原因,代表上述表决权股东提议,董事提议,监事会提议。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原因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股东会决议通过条件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公司章程规定不设股东会能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存在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是,股东向公司提出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然后经公司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并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之后股东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股东知情权对于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至关重要。因为知情权的行使往往是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经营管理、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的重要手段甚至是唯一手段。厘清股东知情权,对于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
因侵害股东知情权而提交起诉状的程序是: 1、股东提交起诉状和副本给法院; 2、法院决定受理的,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由被告进行答辩; 3、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是需要一定的条件,不是随时随地可以召开的,如果,一个企业突然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定要满足其召开条件,会议中发布的通知或者一些重大决策才是合理而有效的。
临时股东会会议简称临时股东会议,也称特别股东会议,是指为解决公司所遇到的紧迫问题,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两次定期股东会议之间召开的股东会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必须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
临时股东会会议指的是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指的是为解决公司所遇到的紧迫问题,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两次定期股东会议之间召开的股东会议。因此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需要有资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
临时股东会的效力认定标准:临时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并且经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的,表决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临时股东大会是指未满一年法定期限,但存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等情形之一,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