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有下列特征: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 2、是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以下特征: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损失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限额为上限; 3、其他特征。
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是: 1、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包括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 2、合同形式的特殊性,属于要式合同; 3、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 4、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
货运合同的特征有: 1、标的物特定,即运输标的为物品; 2、收货人特定,即货运合同约定的特殊收货人; 3、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终点; 4、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5、货运合同的其他特征。
民法典中的货运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标的物特定,即运输标的为物品; 2、收货人特定,即货运合同约定的特殊收货人; 3、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终点; 4、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5、货运合同的其他特征。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始发地、是指货物运输的发运地或者旅客乘运地。目的地,是指货物或者旅客到达地。上述3个地方各人民法院对这类运输合同纠纷都有管辖权,当事
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表现为: 1、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2、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3、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4、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 5、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 由于运输行业的特殊风险,法律对承运人的某些权益予以特殊保护。
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三)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 (四)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 (五)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货物运单合同,经承、托运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货物运单合同一般具备下列内容: (1)货物名称; (2)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承运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包括水上、公路、航空、铁路以及联运等运输合同具有计划性,通常为格式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1、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2、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3、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的特殊性; 4、运输合同的不可拒绝性; 5、法律适用的特殊性。由于运输业的特殊风险,法律特别保护承运人的一些权益。因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有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