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代持股权的行为是被我国公司法所承认的行为,但是该行为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
公司债权转股权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合法。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但近年来,代理股引起了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诸多争议,但法律界定也较为模糊。因此最好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专家代表股东签订持股合同。
公司债权转股权法律规定如下:公司债权转股权有以下几种的法定情形,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公司破产重整期间,通过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股权代持协议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隐名股东应当按照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将股权的收益支付给隐名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可以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代持股协议来确认。
1、代持股协议可能无效的风险; 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的风险; 3、未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不能变更为显名股东的风险。
公司债权转股权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 1、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不需要。在法律效力上讲,代持股份协议并未强制要求公证,但公证之后法律效力会更高。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者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也实践中较为普遍
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2、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计入登记著项; 3、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
发生股东变更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股权转让,二是公司增资。股权转让须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增资须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东变更后,应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如下规定: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计入登记著项;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3、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规定。
公司债权转股权有以下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有效;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