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法定继承中,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
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赡养义务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相互具有扶养的义务。如有负担能力的哥哥姐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弟和妹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但若是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侄子也可以继承遗产。
子女之间就赡养老人签订的赡养协议,经老人同意,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的,是有效的。 因此,原则上我国法律是认可《赡养协议》的效力的,但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征得老年人同意; 2.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3.不违背老人的
哥哥姐姐一般是没有弟弟妹妹抚养义务的,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由其父母承担,除非父母已经去世或者无力抚养子女,则有负担能力的哥哥姐姐才对弟弟妹妹有抚养义务,与之对应的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
在特定情况下亲兄弟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里所说的特定情况是指下列情况: 一、在父母双亡或者丧失扶养能力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哥哥对弟弟有扶养的义务。 二、如果弟弟是被哥哥扶养长大的,则在哥哥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弟弟有扶养哥
兄弟姐妹间一般是没有抚养义务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兄弟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是法定监护人。未成年监护人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
兄弟姐妹之间适用“扶养”而非“抚养”。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哥哥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弟,有扶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是指义务人在保持自己家庭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尚有能力(余力)。若义务人履行了扶养义务,不会影响到自己家庭的基本
弟兄之间没有抚养义务,只有扶养义务。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哥哥,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弟,有扶养的义务。由哥哥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弟,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哥哥,有扶养的义务。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述,且没有损害父母的合法利益的,那么就是合法有效。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
兄弟之间属于平辈,一般来说并不存在赡养义务,赡养一般是指子女对父母进行赡养。但兄弟间在特殊情况下不排除扶养义务。 《民法典》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兄妹间签遗赠扶养协议一般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律规定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是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而兄弟姐妹属于有法定继承权的继承人,不符合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