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一)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1、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
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 一、涉外离婚诉讼,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及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
军事法院所管辖的范围一般包括有: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等。
(一)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行政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如下: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有: 1、因海事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水上事故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船舶先到达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的范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可向侵权行为地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也就是在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