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上市公司股东不承担债务。公司债务一般股东不用承担责任,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但股东存在出资不足的、虚报注册资本的,或者股东抽逃出资,则需要承担责任。承担的责任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公司上市的基本条件如下: 1、公司满足股份公司上市资格
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股东不必承担。因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当公司资产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公司破产注销,剩余债务不必再进行偿还,股东没有为公司偿还债务的义务。但是如果存在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等情况,则股东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责
新股东原则上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原债务。转让前的股东也不用。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有股东滥用法人的资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使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承担债务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1,如果是股东合法经营导致公司经营失败而注销的,股东不会承担经营公司期间所产生的债务。 2,下列情形下,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
代持股东是否承担公司债务,视实际情况而定: 1、如果该股东按照章程的约定实缴完认缴出资的(意即若代持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已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之中;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代持股份的股
无论新股东或原股东,其个人都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对公司所负债务,完全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债务,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论是公司的原股东,还是新股东,只
公司法股东转让股权转让的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
股东会决定设立分公司的法律规定如下: 1、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2、第14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的债务能让股东承担,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的财产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变更不对以前的事担责。但是转让前的责任还需要承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变更之后新股东在变更后对公司承担责任,变更之前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情形有:1.股东瑕疵出资2.资本抽逃或转移3.清算程序不合法4.公司与股东混同5.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
1、股东的权利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