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公司与员工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产生的争议;以及因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
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如下: 1、对劳动关系有异议的; 2、因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3、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引起的争议; 5、工资问题。
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其他。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其他。
劳动争议主体是指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劳动者。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其他。
劳动争议具体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其他。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是: 1.协商解决;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3.进行仲裁;
明确劳动争议的范围,对于依法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合法、及时、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结多年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是: 1.协商解决;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3.进行仲裁;
下列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争议;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争议;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争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