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 (4)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 (4)对当事人的申诉,
破产清算欠款纠纷再审程序的规定是: 1、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的六个月内; 2、提起再审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同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
破产清算欠款纠纷再审程序是: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递交再审申请书,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证据目录等材料,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 (4)对当事人的申诉,
第一,申请人基于法定原因提出申请; 第二,法院受理; 第三,法院指定管理人,主要进行债权申报和债务人财产清理; 第四,按照选定的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进行。
破产清算的程序如下: 1、自公司破产事由发生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2、通知申报债权,核算财产和债务,并制定清算方案; 3、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执行清算方案,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债务。
破产清算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布破产后,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破
破产清算程序如下: 1、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 3、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召开债权人会议; 4、登记申报债权; 5、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6、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执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 (4)对当事人的申诉,
(1)宣告破产:债务人在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若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通过第三人担保清偿或自己清偿全部债务则破产程序终止。 (2)变价与分配: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应及时拟定破产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方式无特
公司破产清算是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了结公司债务,并在股东间分配公司剩余资产,最终结束公司的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 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 一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