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拘役和有期徒刑可以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可以合并执行,执行其中的有期徒刑。
被判有期徒刑和管制,应采用吸收原则,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成后,管制继续执行。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即选择有期徒刑作为执行刑罚,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处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
管制不能与有期徒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管制仍须执行。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有期徒刑和拘役合并执行有期徒刑;犯罪人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拘役与有期徒刑可以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执行的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1、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执行方式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2、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拘役和有期徒刑并罚时,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拘役同时符合保释法定条件的是可以保释的。保释的条件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
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两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数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在司法实践中,负责执行的司法机关可以指派所属的派出机构或者有关单位的
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的,通常在当地监狱执行,剩余刑期若在三个月以下会转交到看守所代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