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1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具体包括: 1、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按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款、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 3、标的物权利及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相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就被认为是有效的。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公证影响,但经过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证据力。
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不一定有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如果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签订的自建房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二、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也应当认定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一般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可适当给予补偿。 (二)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 1、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判断为无效或有效,必须综合判断。房地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买受人和买受人不熟悉。判断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经夫妻双方同意;2、如果房产以夫妻名义登记,判断买卖行为的有效性一般以夫妻双方
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合同有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
房屋买卖关系不等同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没有房产证只有买卖合同有效,但仅享有债权,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未办理物权登记导致没有房产证属于物权变动问题,不影响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效力。
关于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溯及力的理解如下: 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就没有溯及了。
合法建筑没有房产证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以及不合法小产权房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房屋未办理物权登记导致没有房产证属于物权变动问题,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公章无效,没有公章但有签字的有效,签字与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是用来明确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生效或符合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合同成立生效。
有效。法律限制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的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如果第三人主张房屋所有权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出卖人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