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10
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认定: 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2、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
什么样的人能够认定为毒品犯罪,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认定毒品犯罪的标准如下: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认定: 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2、代购者从中牟利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这是于5月28日施行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所明确的。标准三规定,不以牟利
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认定: 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2、代购者从中牟利
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确定: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只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托购人。二、代购人从中获利,变相加价贩卖毒
被认定为自动投案的行为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的时候,或者虽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发现了,但是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受到询问或者强制措施,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投案的行为。 具体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生病了或者受
毒品犯罪定罪内容如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最普遍的毒品犯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4、走私制毒物品罪; 5、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6、非法种植毒
毒品犯罪有下面几个特征: 首先是罪名集中化。意思就是毒品犯罪大多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与容留他人吸毒这三个罪名为主;其中,贩卖、运输毒品就占了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二,毒品犯罪的主体成年轻化的趋势。根据统计得知,八零后的罪犯占80%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