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4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划分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等,按过错原则来划分。如果施工单位或其他参建单位有过错的,由上述单位担责;如果工人本身有过错的,按本人的过错程度担责。
工程质量责任可以产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工程质量责任主要是指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建筑物倒塌的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采无过错原则,即一般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因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则采过错
监理对工程负的责任有: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 但是,并非一切工程质量问题,都是承包人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也可能因勘察、设计和发包人所致。因此,分清工程质量责任,是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第一步。 常见承包人应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运用一整套质量管理体系、手段和方法所进行的系统管理活动。管理措施有:组建优秀的管理组织,聘请高品质的监理单位,引进优秀的施工企业等。
工程质量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工程质量是指工程符合业主需要而具备的使用功能。广义的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工程的实体质量,还包括形成实体质量的工作质量。
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是: 1、单位工程中所含的分部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2、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70%及其以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
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
对工程质量负责的主要是建筑单位。建筑单位在对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建设的时候,应该严格把控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