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6
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该合同权利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债权。以下几类特殊债权也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 1、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合同权利。 2、可撤销的合同权利。 3、内容不确定的合同权利。 4、作为权利质押的合同权利
著作权人可分为下列种类: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著作权的内容则有: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其他著作财产权。
属于著作权人所有的权利是:发表权、修改权、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表演权、汇编权、摄制权、放映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广播权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
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而且转让的债权不能是以下债权: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著作法》第十项规定,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而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转让需要双方当事人约定报酬,若没有约定也可以根据本法确认转让报酬。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并非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两者的保护条件不同,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两种权利产生程序不同。两种权利产生程序不同,两者的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转让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双方约定的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