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1
审查起诉环节再犯新案的处罚是数罪并罚,在最长的刑期到总刑期之间决定执行新的刑期。应以新罪的犯罪行为发生时为时间节点,新罪发生以前所执行的前罪的刑期为已经执行的刑期,新罪发生后前罪剩余的刑期为前罪没有执行的刑期。 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内进行。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检察院审查批捕有以下情形还会讯问犯罪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的情形有: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等。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案件一般是在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的民事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在押人员被羁押的特殊性,为了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和监管安全,在押人员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在押
犯罪分子在监狱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对其减刑;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减轻刑事处罚不可以送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属于法院的管辖范畴,被判处刑罚后,应该送往监狱或看守所执行刑罚,而不是送往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的条件是: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
刑事案件到检察院可以取保的情形有: 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3、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4、羁押期满,案件尚未
刑事拘留最多三十七天后,应移交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