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1
只要双方租赁合同没有解除,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与否并不以承租人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为前提,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构成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因租赁关系不存在,则承租人不享
规避优先购买权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可诉请法院确认“阳合同”无效,并按照“阴合同”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涉及到阴阳合同,即黑白合同,是指股权转让时,出让方与受让方同时签订两份合同,除价格条款存在差异外,两份合同内容完全一致。此类合同出让方和受让方人为抬高了股权转让的“同
竞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优先购买人由人民法院进行确认,并且确定不同优先购买人的顺序,发给相应的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用户竞拍环节: (1)、用户可通过多入口(独立 APP、网站等)多终端(手机、电脑)随时随地,想拍就拍。 (2)、标的物拍卖
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可以对公司章程以及会议记录等内容进行查阅和复制。如果公司不同意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在股东会中行使表决权,对管理层就个别不清晰问题进行质询;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改选
对于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的要求有:出卖人应当向先买权人负有通知的义务,可以是在出售时明确告知,可以是在与第三人达成交易之前通知,告知的内容包括出售份额的情况、价格及其他重要的交易条件。
结合相关案件,承租人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其要求适用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为: 1、租赁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 2、租赁期间,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房屋; 3、承租人的购买条件不低于第三人。
公司法增资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条件是只能在自己实缴出资比例范围内行使。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是《公司法》没有对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甚统一。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从法律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交易“同等条件”要求看,已经否认了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包括价格、标的在内的多个条件的集
只要双方租赁合同没有解除,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构成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因租赁关系不存在,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更优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