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1
属于业主权利的有: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使用物业共有部分并分享公共收益的权利;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权利;自行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物业的权利;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参加业主大会的权利等。
一、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共有权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
房屋所有权人享有业主权利,业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知情权、监督权、撤销权;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等。
业主权利如下: 1、依法享有所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物业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修; 4、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等设施进行合法修复,但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物业业主权利包括:提出建议的权利;行使投票的权利;被选举的权利;召开业主大会的权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权利;知情的权利和监督的权利;使用各类服务资金的权利。
民法典中,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2、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3、荣誉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业主权利主要有:享受物业服务权的权利;使用物业共有部分并分享公共收益的权利;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权利;自行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物业的权利;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参加业主大会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
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业主权利,业主权利包括以下这些: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