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30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要求被告进行举证的相关规定为: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
行政诉讼被告应诉的方式是: 1、行政机关在接到起诉状副本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和答辩状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2、行政机关应该收集相关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3、行政机关应该按时出庭应诉。
(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
行政诉讼中原告追加被告的方式是:人民法院告知或通知。法律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是普通行政诉讼时效是六个月;特殊行政诉讼时效是十五日,从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是二十年,是关于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中确定被告的方式为:一般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两个
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也就是说,如果你完全告错了人,法院让你变更你不变更,则驳回起诉。但如果应该有多个
在行政诉讼中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我国人民法院一般可以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 (一)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在我国,就救济途径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类是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