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7
五种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如下:行为人对合同产生了重大误解;合同是被相对人或第三方欺诈订立的;合同是被被相对人或第三方胁迫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以及一方乘人之危的。
可撤销合同的具体种类如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
无效合同不是判决解除合同的。合同无效是指因合同存在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等情形之一,导致合同自始无效的现象。而解除合同是指因为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出现,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的现象,其效力不溯及既往。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不同主要体现: 1、条件不同。 2、引起的原因不同。 3、有权主张的人不同。 4、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
欺诈合同通常属于可撤销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的,当事人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撤销。
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是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可以放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可以放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受人胁迫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
合同撤销之后失效,合同失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