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
以下情形可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通过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来进行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按照一般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最后作出行政行为或符合法律程序、或应当撤销、或应当变更等的判决
行政诉讼一审审理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审理期限,但根据司法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规则,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根据相关
在二审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如果确实不需要开庭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二审的审理期限则是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行政诉讼二审生理的方式是: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如果确实不需要开庭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二审审理期限是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不同的审理程序,审理期限是不同的。一般来说,行政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如果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则审限为45天;二审的审限是三个月,同样也可以经批准延长。
当事人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涉及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其中一方因为不能抗拒的事由,没能够参加诉讼的,或者其他应该中止诉讼的情形,民事法庭都有可能中止审理,待到这些不可抗拒的原因消失以后,再重新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
行政诉讼审理法院的确定方式为一般情形下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的情形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但行政诉讼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