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23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
刑事案件抗诉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刑事案件已过追诉时效,一般是不可以立案的,如果必须立案追诉的,则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一般案件已过追诉时效的,不予追责;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审查起诉阶段批捕是可以继续。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一般需要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公诉案件的审限一般为两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不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的意思就是二审的审判结果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作出即生效。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若对二审判决有异议的,当事人可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检察院抗诉,之后按照审判监
公诉的刑事案件审理: 1、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
刑事案件二审的上诉状应当递交给原审法院,也可以直接递交给二审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诉不出去的话,是需要重新找寻更有利于本案件的证据的,也就是更有说服力的证据。一般情况下,一个刑事案件被打回,可能是刑事责任人所犯错误影响极其恶劣,也可能是提交的案件的相关的证据不满足或者不充分。在犯罪人对案件有异议时,是可以在此提起
申请刑事案件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原证据依法应排除,主要证据有矛盾等应当重新审判,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等可以决定再审,并应在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