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9
行政拘留的决定权由公安机关决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规定期限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执行拘留时,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将被处罚人送至拘留所执行处罚。拘留所,是对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专门场所。
行政拘留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决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
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决定一般由行政机关作出,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如果某些组织受到了行政机关委托了,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派出所是不可以决定行政拘留的。相关规定如下: 1、派出所只有进行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的权力。实施行政拘留,必须由县级或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方可拘留; 2、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被拘留人不申请复议的,应限其24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并将《执行拘留通知书》交付被拘留人。并向被拘留人出示。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