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9
工伤重新鉴定程序缺失,如果是因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违法造成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负主要责任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伤伤残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如果单位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鉴定结论下来的,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 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伤情发生变化 工
单位或个人对工伤鉴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
做完劳动能力鉴定后,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其他。
如果单位的工伤鉴定申请超期的,则劳动者一方可在一年内依法去申请工伤鉴定;如果劳动者的申请期限也已经经过,无正当理由的,不能再去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则可依法延长期限。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如果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之间没有前置关系,直接申请复议在诉讼,或者直接诉讼都是可行的。
工伤鉴定后已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医疗终止后,单位应当提供《工伤认定书》、医疗文件及有关资料,向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者对于工伤鉴定不服的话,那么是可以进行申诉或者复议的。具体而言,即职工对于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这种申请属于复议,有关
伤残鉴定的申请主体只能是伤者;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可以是职工本人、近亲属和用人单位。伤残鉴定需要申请人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证明;工伤认定需要工伤申请认定主体已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员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员工医疗结束或医疗期满之后,由所在地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员工的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工伤鉴定一般范围包括:劳动能力的鉴定,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确认,护理等级的鉴定,伤残辅助器
对工伤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