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不客气的,不动产赠与过户登记完成,赠与不可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父母赠与房产给夫妻双方,在房屋未办理转移登记或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
房产赠与给保姆后在赠与房产权利转移前或赠与行为进行公证前还能撤销。享有产权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房屋,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并签订房屋赠与合同。赠与房屋权利的转移需要办理过户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老人赠与房产后一般可以撤销。赠与人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合同经过公证的除外。或者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
婚前房产赠予协议可以撤销。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婚前房产赠予协议时如果有显失公平的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那么受害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婚前房产赠予协议。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
赠与房产过户之前可以撤销,在权利转移前或进行公证前随时可以撤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六个月内可以撤销。出现法定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可以撤销。
以下情形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1、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有严重侵害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可要求受赠人返还
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下列特征:让位于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以及让位于法定撤销权,即受赠人在具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情形时,即使是公证过的不可撤销的合同,赠与人也能撤销。
“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特征如下:让位于法定撤销权;让位于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继法定撤销权之后再次限制了公证不可撤销效力的功用,使公证不可撤销效力在效力作用上再次作出让度。”
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利消灭。需要带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赠与房产过户之前一般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是如果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的,则不能撤销赠与;或者如果赠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则房屋即使未过户也不得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