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9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经过政府部门的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
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 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 养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
收养人有一个子女的,也可以作为收养人,但要求收养人在能够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同时,还应当保护被收养人,并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列为条件之一。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
收养协议解除需要的条件有: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并且本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亲戚间收养不是一定要办理收养公证,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但是合法的收养是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亲戚间依法进行收养的,不是必须办理收养公证手续的,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但是合法的收养是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按如下方式办理收养登记:应先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法定文件。
工伤未鉴定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除外。未进行工伤鉴定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进行工伤保险赔偿。
1、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属于法律上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所以养父母与养子女不能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解除了收养关系,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终止,当事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解除收养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但是如果被告人有扶养扶养义务,不出庭就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即使委托律师,也应当亲自出庭参加审判。当事人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双方达成协议的,需要一并向办理收养手续的民政部门提交材料,申请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