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8
代位权诉讼债务人的地位:1.债务人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2.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3.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是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
债务人理应承担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我国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 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是指,在代位权纠纷中,债务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如果债务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的代理人来参与诉讼。
(1)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证人。 (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是指在代位权纠纷中,债务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如果债务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的代理人来参与诉讼。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的具体内容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适用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债权人要想通过代位权实现自己的债权,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务
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够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符合诉讼原则。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够节省交易成本。 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符合公平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对同一个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