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8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包含以下两种: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为,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再提起诉讼的,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债权人的诉讼将被驳回。 丧失胜诉权后,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则债权人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强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会丧失胜诉权,但是债权人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索要欠款: (1)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还款。 诉讼时效期满。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但是债权人自身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债权始终存在,债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债权的转让,一般应该从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的那天开始中断。所以对于债权的时效,也会因为转让这一种行为,从而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债权转让是债权人把自己的债权部分,或者是全部转让给别人的行为。通常在债权转让的
1、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和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
代位权的实施对象是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具体包括纯粹的财产权利,例如债权、物权、物上请求权;和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撤销权等。
代位权中涉及抗辩权的法律依据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期限是三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代位权诉讼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关于债务人参加诉讼的地位确定问题;关于受理时对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性的审查;关于对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性审查问题;关于连环债务中能否越级行使代位权的的问题。
代位权诉讼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 1、代位权诉讼中,一般不宜调解或和解; 2、次债务人原则上不能提起反诉; 3、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但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抗辩。
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情形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的权益; 2、经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仍怠于履行维护公司利益的职责; 3、持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