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应当由所有股东约定。当公司的经营出现异常或者是资金链出现问题时,即使未到认缴的期限,也应当补足出资。否则股东应当与公司一起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一般是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日期来缴纳。股东可以用货币缴纳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来缴纳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
认缴注册资本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至于注册资本的认缴期,要按照现行的注册资本制度,是一种认缴制度。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不再需要工商局的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的数额和认缴注册资本的期限,只要在公司章程中有相关的规
按下列原则确认股东资格: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 2.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 3.在对内关系,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
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公司的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出资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的出资时间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否则应向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额履
1,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新公司法认缴出资时间是这样的,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如对超出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 2,
1、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2、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
隐名股东的认定是一项常见的实际工作,更多地出现在解决隐名股东和明显股东纠纷的场景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统一的裁判观点倾向于内外差异化、区别化处理的原则。对于公司内部关系,私法支持合同自由、意义自治、合同优先。如果判断有效,双方都有约束力,以
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实际享有权益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认可,且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同时得到公司其他半数股东的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就应该予以确认。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隐名股东,但是在司法界都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已进行实际出资并且有相关的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者权利义务的,一般都被认定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两种情况来对待。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