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破产债权人会议的主席,应当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而依法向法院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法享有表决权。
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多个人任主席,组成主席委员会。
财务人员并不是一定需要出席破产债权人会议的,应当出席破产债权人会议的人包括:债权人;职工和工会代表;管理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审计、评估机构;股东和政府相关部门。
债权人会议的主席由人民法院从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区别是存在的,破产原因及破产程序上都有显著的区别。 债权人申请破产时需要查审其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债权人还能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而债务人是没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对债权人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权人会议一般要开多少次是没有规定的。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
破产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是: 1.破产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召开; 2.除第一次外的债权人会议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意义如下: 1.有利于法院中立公正的定位,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需要。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强清算组责任。 3.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强清算组责任。
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意义是: 1、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3、保证法院中立地位; 4、监督管理人,使其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5、确保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公平受偿。
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变价方案;通过分配方案;人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由人民法院召集的,之后的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召开的时候,或者由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