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30
被申请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的,按以下规定应对: 1、与申请人和解,签订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 2、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出回避申请: (1)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
口头开除这样仲裁: 1、劳动者自被开除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必备事项,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情形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应当按规定执行,具体有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留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等方式。仲裁裁决发生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
第一,有仲裁协议。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原来有进行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的合意,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时最主要的根据,也是仲裁机构得以行使仲裁权的权力渊源。 第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并且有什么事实的根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之内审结。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的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