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11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民间一般借贷担保人时效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
担保人的保证期限是6个月,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
担保合同上没有约定时间的则根据法律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届满期限也不得与主债务期限同时届满。
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过了其约定的期限,担保时间就过期;但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没有约定的,则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后,担保时间会过期。
民间借贷的担保期限应当是根据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的期限计算,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应当是从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时间为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时就是计算反担保人担保期间的起始日。如果反担保协议约定了担保期间,就从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所约定的期间。 如果没有约定反担保的担保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应分别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反担保的保证责任期间就是反担保人担保的期间,应当是由当事人之间约定。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因为《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1、当事人对担保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当事人对担保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6个月; 3、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
在民间借贷中,个人担保期限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担保时效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如果在规定的时效里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连带责任,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