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离婚符合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1)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 (2)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生活困难的。 如果不符合以上情形的,法院一般不支持离婚返还彩礼。 虽然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并不意味着彩礼会如数返还。人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至于婚后开支部分,若能证明是用于维系两人生活的开支,通常是不用还的。
嫁妆不是彩礼的一种,两者都是我国民间流传下来的一种习俗。在实践中女方所得嫁妆是基于自己出资购买或受亲友赠与而得到的,并非女方婚前给付男方的财产。女方将嫁妆携带到男方与男方共同生活使用的陪嫁物按彩礼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也与民间善良风俗习惯相悖。
彩礼若是明确送给男方或者女方的,礼金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嫁妆,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的,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要判给女方,男方无权分割;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以后给的,又没有特别约定,离婚时可以平均分割。
嫁妆在实践中并不是彩礼的一种,而是女方基于自己出资购买或受亲友赠与而得到的。而彩礼又称,订亲,财礼,聘礼,在普通理解中,就是婚恋中送给对方的聘礼或者礼金。
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财物,嫁妆则是女方父母给女方准备的财物。理论上最终的所有权人均为女方,且均是以赠与的形式获得。但实践中对上述的认定是存在争议的,因此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嫁妆和彩礼的区别是赠与人不同,赠与条件不同。首先,彩礼的赠与人是男方或男方父母,嫁妆的赠与人是女方的父母,二者实施赠与的主体不同;其次,彩礼是跟结婚相挂钩,是以男方与女方共同生活为条件,而陪嫁,因为是女方父母给予自己女儿的财物,一般不掺杂任
彩礼和嫁妆的法律性质是: 1、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目的,一方按照传统习俗,向另一方赠与财产的行为,且若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下,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2、嫁妆是指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但
彩礼和嫁妆一般是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男女双方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彩礼嫁妆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协商分割,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