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在一般情形下,合伙人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但次债务人并不一定就具有履行能力,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
连带债权人是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权利的自然人,其是享有债权,而无需承担债务;连带责任是指的是连带债务,一般是连带债务人才需要承担的,连带债务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根据法律或者是当事人的约定,由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代位权诉讼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代位权是实体请求权。即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务加入中在加入债务的第三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愿意则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没有连带责任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抽逃出资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第三人愿意的,可以承担连带责任。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
1、如果担保人为连带保证人,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3、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如果义务人拒不清算的,则其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或者公司也应有权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义务人拒不清算的,与公司一同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义务人拒不清算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或者公司也应有权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义务人拒不清算的,与公司一同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但是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只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