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决定了其以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为前提。 基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而生之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双方“互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
先诉抗辩权行使中的程序法问题: 1、债权人如果将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2、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时,是否应当驳回起诉; 3、债权人仅起诉主债务人时,保证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抗辩权是在一种受到他人不正当的行使其权利对自身权益的损害时的一种对抗权。
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条件是: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条件: 1、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一般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
先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并不是一个概念。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行使同时履行
担保人可以行使抗辩权的情况有:只要担保合同成立,可以自由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当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决定了其以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为前提。 基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而生之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双方“互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
1、先诉抗辩权。 2、主合同无效抗辩权。 3、撤消抗辩权。 4、时效抗辩权。 5、抵消抗辩权。 6、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前后次序的,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7、不安抗辩权。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