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3
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有: 1、合同形式不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传统的租赁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主体要求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广泛的,没有特定的限制;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约定包括: 1、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 2、租赁物的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 3、租赁物的归属; 4、租赁物的瑕疵赔偿责任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
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完全独立存在,二者常常呈现效力上的相互交错。 这种效力上的交错主要体现在: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出卖人,不是向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另一个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1、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有效;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3、存在欺诈、胁迫手段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除了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外,有效的融资租赁合同应当满足一下几点:①书面形式订立;②租赁物需真实存在;③出租人未取得租赁物的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流程是: 1、审查合同主体,对合同主要事项进行约定,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等;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如下: 1、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协商同意解除,但不能损害供应商利益; 2、出租人或承租人解散、撤销、破产; 3、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之一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5、合同约定终
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物毁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拒绝履行或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延迟履行债务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有证据证明承租人丧失主体资格,或者财务危机影响交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主张解除权。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况; 2、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 3、租赁物的保管、保养和维修; 4、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交货地点和用途; 5、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构成的一种合同类型,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业务的租赁公司,不是普通意义上租赁合同中出现的出租人。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